二、格鲁派始传与固始汗入藏护教
格鲁派是15世纪初在西藏兴起。当时,藏传佛教各派戒律废弛,僧人追逐世俗权利与财富,引起信誉危机。有鉴于此,宗喀巴倡导宗教改革,主张依据噶当派的教义,要求僧侣严守戒律、终身不娶、脱离农事,严格寺院组织与管理制度,使世俗贵族不能操纵寺院事务;主张显密并重,强调显密兼修及先显后密的修行次第,故被称为格鲁(善规)派,又因该派僧人戴黄色僧帽,俗称“黄帽派”(过去许多汉文史料称之“黄教”)。
16世纪,东蒙古土默特部的俺答汗将卫拉特势力逐出杭爱山之南,又进兵青海,驱逐了卫拉特在那里的势力,逼迫卫拉特将其活动中心局促于天山南北一带。万历元年(1573),格鲁派首领索南嘉措应邀抵达俺答汗在青海的驻地。俺答汗皈依格鲁派,成了护法王,并授予索南嘉措为“圣识一切瓦齐尔达赖喇嘛”之号。达赖之名,由此而始。这一事件标志着蒙古开始接受格鲁派,在蒙藏佛教史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接着,东蒙古其余各部也相继改宗。在达赖三世索南嘉措的授意下,俺答汗的孙子云丹嘉措成为达赖四世。一位蒙古人坐床拉萨,成为格鲁派的一代教主,这对蒙古佛教信徒而言,不啻为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而对格鲁派来说,此举也必然为争取更多的信仰者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于是乎,格鲁派迅速漫及东西蒙古的所有部落。但由于卫拉特“同西藏没有直接联系,以及跟东蒙古执政者不和”,格鲁派在卫拉特中的流行要比东蒙古晚了不少。[18]
格鲁派与卫拉特的最初接触,庶几乎可追溯到17世纪初叶,系由东蒙古传入。佚名氏著托忒文《和鄂尔勒克历史》对此作了如下叙述:
在喀尔喀乌巴什珲台吉时邀请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19]到蒙古地方,从此蒙古人开始皈依佛教。以后卫拉特人在拜巴噶斯时代请了察罕诺们汗呼 图 克 图。呼图克图创造了托忒文字,给大家教书,使大家了解佛法的精义。同时传播医学和其它学问。这样,卫拉特人对佛法就更加深信不疑。[20]
上述引文中所说的佛教无疑是指格鲁派,察罕诺们汗即哲布尊丹巴,系喀尔喀格鲁派教主的封号,乌巴什珲台吉即硕垒乌巴什珲台吉。硕垒乌巴什珲台吉时,格鲁派在喀尔喀部已有流布,但当时哲布尊丹巴一世尚未出世,因此引文所说的哲布尊丹巴不可能是哲布尊丹巴一世,而只能是哲布尊丹巴一世的前身,即库伦掌教大喇嘛扎阿囊昆噶宁波。扎阿囊昆噶宁波原是西藏大喇嘛,达赖四世在位时,曾于神宗万历三十二年(1604)计划在土拉河畔的库伦设置一名坐床掌教大喇嘛,以弘扬佛法,但未派人前去。后来,拉萨格鲁派各大喇嘛公推扎阿囊昆噶宁波前去就任此职。他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抵达库伦。临行,达赖四世赐以“大慈迈达里呼图克图”之号。大喇嘛由西藏而住持蒙古,应以此为镐矢。扎阿囊昆噶宁波被选为蒙古掌教大喇嘛,宣传教旨,灵异昭著,受到了喀尔喀人的极度尊信,被尊以大慈诺们罕之号,并上“博硕克图济农”号,为转金轮彻辰济农汗。祟祯六年(1633)圆寂于蒙古之库伦。扎阿囊昆噶宁波圆寂后,“转生”为哲布尊丹巴一世,驻锡库伦,仍为掌教之大喇嘛。
通过上文的考证,可以看出,卫拉特人最初皈依格鲁派,当在扎阿囊昆噶宁波于1614年抵达库伦后不久。[21] 日本学者若松宽进一步考证认为,格鲁派正式传入卫拉特蒙古之年应是万历四十三年(1615)。[22] 时当俺答汗皈依格鲁派之后的第42个年头,可以信从。
拜巴噶斯“听取了察罕诺们汗讲授的有关情器世间必将毁灭的道理,决心脱离无常之根”,遂发愿出家为僧。由于那时拜巴噶斯是四卫拉特的领袖,故其出家念头受到所有卫拉特王公贵族的反对。众人问察罕诺们汗:“是一个人当喇嘛福大,还是众人当喇嘛福大?”呼图克图回答:“众人当喇嘛福大”。于是四卫拉特王公决定每人派一个儿子代替拜巴噶斯当喇嘛。这些王公有:乌巴什汗、杜尔格齐诺颜、楚库尔、哈喇呼喇、巴图尔珲台吉、墨尔根岱青、土尔扈特的和鄂尔勒克、罗卜藏、墨尔根托木尼、杜尔伯特的达赖台吉、辉特的苏勒坦台什等,每人出一个儿子,总共有32个王公的儿子当了喇嘛。同时还从庶民中选了200个男孩子作为上述王公孩子的侍从也当了喇嘛。这些人被送到安多学习,不久又被送到拉萨求学。[23] 拜巴噶斯当时还没有儿子,便从和硕特巴巴汗诺颜的儿子中认了一个义子,献出当了喇嘛,这便是后来声名卓著的咱雅班第达(详后)。
卫拉特诸部之皈依格鲁派,使格鲁派势力更为壮大,引起了藏传佛教其他教派的担忧与警惕,遂与世俗权力联合起来试图予以遏止,其中最突出的例证就是后藏藏巴汗及其联盟对格鲁派的反对与抑制。也就在这一时期,卫拉特部的势力又逐步渗透到青海地区,与格鲁派有了更密切的接触。推进这一进程的最大力量来自和硕特部的固始汗。
固始汗本名图鲁拜琥(tho-rol-pā’i-hu, 1582~1655),是和硕特部著名首领哈尼诺颜洪果尔之子,拜巴噶斯汗之弟,自小即以勇武著称。据传,他13岁时曾领兵击败了“白头回回”的4万士兵,“威名大振,所向无敌”。[24] 万历三十四年(1606),喀尔喀与卫拉特之间产生冲突,战争一触即发,为了消弭这场战争,他冒生死前往调解,获得成功,东科尔胡图克图与喀尔喀首领们对其举动极为推崇,共赠其“大国师”的称号。[25] 固始汗实即“国师汗”之音转。
天启五年(1625),固始汗以熬茶为名,秘密到后藏参加了罗桑却吉坚赞主持的吉祥法会。罗桑却吉坚赞赐给他“固始•彻辰绰尔济”之号,并说:“是赞助我苏玛第•吉尔第教之高徒也。此后,汝之事业将获昌盛!”[26] 固始汗原驻牧于天山北路,此时已率部转牧于天山南路,本有袭据青海之意,此时正好获格鲁派首领的邀请,遂乘机于1636年初率部到达青海湖畔,答应保护格鲁派。这次会见,标志格鲁派护法权由东蒙古向西蒙古之转移。
在此之前,西藏地方首领藏巴汗率六路大军进入拉萨,格鲁派惨遭践踏;而在青海,喀尔喀部首领却图汗也嫉视格鲁派,故而响应藏巴汗的请求,遣其子阿尔斯兰率兵一万,侵入卫藏,公开声称他们是“格鲁派的敌人”,以为藏巴汗之奥援。[27] 他杀害了西藏的三位大汗,非常“仇视佛教,尤其是破坏黄教最为激烈”。[28] 故格鲁派上层遂于崇祯八年(1635)向卫拉特求援。卫拉特的王公贵族立即召集“丘尔干”(蒙古语意为“会议”“会盟”),决定答应格鲁派首领的请求,“一致表示:拜达赖喇嘛为上师。他们说:‘难道藏族人不都是达赖喇嘛的子民吗?卫拉特人不必缩手缩脚,要把他们安置到他们愿意去的地方。’”[29] 卫拉特王公的这一决定,不仅仅是为了护教,同时也是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因为自16世纪末以来,卫拉特周围处在敌对力量的夹击之中,东方受喀尔喀蒙古的攻击,西面与哈萨克族也时常发生冲突,南方与察哈台后王有矛盾,北面又受到沙俄的侵扰与遏制,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加剧了诸部的矛盾。[30] 出兵西藏,既可缓解内部的矛盾,扩大自己的势力、地盘与影响,又可得到西藏格鲁派势力的支持。当时,虽为卫拉特盟主,但却受到准噶尔排挤而早有另寻牧地打算的固始汗对丘尔干的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崇祯九年(1636)初,卫拉特大军由固始汗、巴图尔珲台吉、墨尔根托木尼、吉鲁图尔台吉四人率领,从乌鲁木齐一带出发,南下远征青海,翌年击灭了却图汗。却图汗的覆灭,对西藏格鲁派诸法王来说,暂时避免了一场灾难,对卫拉特人来说,使其对青海的占领成为事实,同时也使其与格鲁派寺院集团的直接接触进一步加强,正如意大利著名藏学家杜齐所言:
固始汗强大的游牧部落紧靠[西藏]边境,固始汗的虔诚与专一信仰使他本人多少享有不无夸张的威望。不但黄教的上层与固始汗之间的信使往来趋于频繁,而且黄教的僧侣经常被召集起来为这位蒙古大汗的军队举行宗教仪式,祈求神佑。[31]
然而,却图汗的灭亡,无论对卫拉特还是对格鲁派来说,都不是最后的胜利,因为势力更大的藏巴汗还毫发未损,不仅未因却图汗的灭亡而改变对格鲁派的政策,而且对格鲁派的仇视进一步变本加厉。[32] 崇祯十一年(1638),固始汗以香客的身份从青海来到拉萨,在大昭寺拜会了五世达赖和四世班禅,决定了三件大事:一是共同派兵到盛京与清皇太极取得联系;二是清除青、康地区敌对势力;三是共同摧毁藏巴汗地方政权。在固始汗返回卫拉特部前,达赖与班禅又赠他以“丹增却吉杰波”(bstan-’dzin chos kyi rgyal po)的称号, 意为“护教法王”。崇祯十四年(1641),击杀藏巴汗,其声望“威镇后藏、阿里、康区、安多、五色四夷、汉蒙卫拉特。固始汗让他的儿子和外甥扶持了佛教,立下了丰功伟绩”。[33]
固始汗击灭藏巴汗后,迎达赖五世坐床拉萨,治前藏;赏罗桑却吉坚赞“班禅额尔德尼博格达”的尊号,坐床于扎什伦布寺,建立了班禅活佛系统,治后藏。从此卫拉特之护法王地位得以确立,护法王由和硕特部担任。
固始汗出兵西藏,意义重大。战后,固始汗没有离开西藏,也没有把西藏交给格鲁派寺院管理,而是在布达拉宫直接通领全藏和青海的行政、军事,并拥有任命第巴的特权。自此以后,和硕特汗廷与达赖、班禅共同掌握西藏宗教事务,历四代五汗,计75年(1642~1717),使格鲁派在西藏树立了牢固的统治地位。达赖喇嘛利用既得的优势,抢夺其他教派所属的封地与寺庙,强迫其他教派改宗格鲁派,使其势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格鲁派的优势地位,固始汗极力促使达赖五世与清政府加强联系。崇德八年(明崇祯十六年,1643),他遣使向清政府奏言:“达赖喇嘛功德甚大,请延至京师,令其讽诵经文,以资福佐。” [34] 顺治九年(1652)正月,固始汗再度“以劝导达赖喇嘛来朝,奉表奏闻”。[35] 同年十一月,达赖五世率班禅及固始汗的代表来到北京,受到顺治帝的隆重接待,并赍送金册、金印,封达赖五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亦喇坦喇达赖喇嘛”,册文、印文均以满、蒙、藏、汉四种文字写成。从此,清朝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了达赖喇嘛在蒙藏地区的宗教领袖地位。
固始汗的巨大成功,无疑会加速卫拉特社会格鲁派化的进程,促进卫拉特封建贵族与格鲁派首领的政治联姻。
三、《卫拉特法典》对藏传佛教的保护
格鲁派在卫拉特中迅猛发展的成果,在著名的《一六四○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简称《卫拉特法典》)中可得到集中的反映。
《卫拉特法典》是1640年在巴图尔珲台吉和扎萨克图汗的共同努力下,由卫拉特、喀尔喀的3位呼图克图和27位世俗封建主于塔尔巴哈台会盟时制定的。法典原用回鹘式蒙古文书写,已佚,现仅存托忒文本,共有121条,内容包括僧侣和宗教、驿传运输及赋役、民族生活及婚姻、畜牧与狩猎、私有财产及继承权、刑法和审判制度、各部相互关系及攻防组织等规定,在协调诸部关系、巩固封建秩序等方面起过一定作用,是研究蒙古族,尤其是卫拉特历史的珍贵资料。与佛教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典的前文充满着对格鲁派的赞美之词和虔敬之意,文曰:“南无三位一体之佛,愿吉祥与我们同在!向一身具三性,在二众中显示空劫圣德的喇嘛鄂齐儿、达儿叩拜!众生之师释迦牟尼佛,请以炽热的光辉解脱我与生俱来的业惑!向迄今仍转动法轮的宗喀巴尊者和弘扬佛法的圣僧叩拜!向纯洁的雪域所矜夸的护法者达赖喇嘛和和为众生而着红黄法衣的活佛班禅额尔德尼二位尊者叩拜!”[36] 溢于言表的崇敬之情为《卫拉特法典》之宗教政策的制定确立了基本格调。
二、明确宣布格鲁派为蒙古各部共同信仰的宗教,并相应地制定了多种法规:第5条规定,凡反对格鲁派、杀人和掠夺属于僧侣的爱马克[37] 者,科铠甲百领、驼百只、牛千头之财产刑;第9条规定,十人中必有一人献身于佛,但此人的亲戚可用牲畜赎回献身者,若是王公则出牲畜五头;第17条规定,以言辞或行动侮辱僧侣者,财产刑从重处罚;第18条规定,僧侣破戒或擅自还俗者,科牲畜及财产之半。
三、赋予格鲁派僧侣以种种特权,保护喇嘛财产。除上述第5条规定掠夺属于僧侣的爱马克者要处以财产刑外,第19条还规定,向喇嘛及班第达征用大车者,处以母牛一头的财产刑,将献佛之马用于运输赋役者,处以马一匹的财产刑。此外,第16条还规定,为了宗教事务或行政公差而出发的使者,在运输赋役的征用方面,比别的使者优先。
四、禁止格鲁派以外的藏传佛教各教派及萨满教。第110条规定,取消萨满教尊崇的翁衮[38],违反者科财产刑;第112条规定,宰杀海番鸭、麻雀和用来祭祀者科马一匹;第111条和112条都宣称禁止萨满教男、女巫师进行活动。[39]
《卫拉特法典》有关宗教和僧侣的规定虽不是很多,但全部是以保护格鲁派为宗旨的。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自1615年卫拉特接受格鲁派开始,在以后不到30年的时间里,格鲁派庶几乎已跃居卫拉特诸部具有统治地位的宗教,这一历史发展的结果被卫拉特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吾人固知,过去蒙古各部奉行的成吉思汗《大札撒》对宗教采用的异教宽容主义,指出一切宗教都应该受到尊崇,不许批评宗教的优劣,而《卫拉特法典》却明确规定藏传佛教格鲁派是占支配地位的宗教,对萨满教,甚至藏传佛教的其他派别(主要是宁玛派)加以排斥。故《卫拉特法典》的出现,不仅巩固了格鲁派在卫拉特中已取得的优势地位,而且此举必然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格鲁派发展的步伐,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当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原来流布过的藏传佛教宁玛派(藏语意为旧派,针对新派而言。过去汉文史料多称“红教”)不可能一下子就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消失,也不可能因一部法典的规定而在一夜间退出历史舞台,《新疆建置志》卷3即对焉耆土尔扈特部中宁玛派的情况有所记载:“奉黄教者一千一百余人,奉红教者百八余人。”说明宁玛派的势力尚不小。宁玛派何时传入卫拉特,于史无征,但肯定要早于1573年以后才为蒙古诸部接受的格鲁派。《卫拉特法典》的颁行,使格鲁派独尊,宁玛派地位则一落千丈,已被视为差不多与萨满教等同的宗教派别。至于土尔扈特之宁玛派势力何以保存时间较久,似乎应与该部于1630年左右曾远徙伏尔加河流域有关。由于独居一隅,与卫拉特主流社会隔离,故其佛教信仰受当时主流佛教——格鲁派的冲击就相对较小。
萨满教在《卫拉特法典》中受到了抑制,此后,在卫拉特中的影响大为减弱。虽然其影响在以后的历史长河中一脉不绝,但其势力已不可与昔日相提并论,并最终为格鲁派所吸收、同化。今天蒙古佛教中祭鄂博、下鲊答等习俗,其实都是萨满教的孑遗。
鄂博,为蒙古语obō的音译。清椿园《西域总志》卷1载:“额鲁特土尔扈特人等遇大山则祭之,途间别无为敬,或插箭一枝于地,或掷财务些须而去,谓之祭鄂博。”鄂博原来是苯教自然崇拜的一种,后被格鲁派所吸收,至今依然。
鲊答(札答、查达),为蒙古语zada的音译,为可用语祈雨的一种石头。卫拉特人认为,鲊答能显神灵,巫师通过祈祷,可致呼风唤雨之效。它在卫拉特人中的流行,同样也见于《西域总志》卷1:“回民及额鲁特人等多于暑天长行用以解烈日之酷,谓之下札答。喇嘛下之尤捷。”这种巫术今天在卫拉特佛教徒中仍然存在。
祭鄂博、下鲊答等萨满教遗俗在包括卫拉特在内的蒙古人中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彰显着蒙古族格鲁派的特点。
《卫拉特法典》赋予格鲁派僧侣诸多特权,明确宣布保护喇嘛财产。毋庸置疑,寺庙的财产主要来自信徒的贡献,尤其那些王公贵族,为了表示信仰虔诚,同时也为了控制格鲁派,既要求来世的天堂,也要求现世的幸福,他们把子孙送去当喇嘛,将部分财产分赐给喇嘛及寺庙。《咱雅班第达传》即多次记载卫拉特王公给咱雅班第达捐献财物。仅1645年,王公们一次就赠给咱雅班第达马10000匹,其他上层喇嘛各得马1000和500匹,普通喇嘛分别得100匹、60匹和40匹不等。[40] 世俗封建主把自己的阿拉特(平民的最下层)贡献给上层喇嘛,阿拉特原来对世俗封建主所承担的无偿封建义务被转移到喇嘛名下。被贡献给寺院的阿拉特称为“沙比那尔”。[41] 他们名义上是喇嘛的门徒,实际上是寺院的属民和上层喇嘛的奴婢。这一隶属关系使上层喇嘛在本质上变成了僧侣封建主,他们拥有各种特权和众多的财产。当然,这些僧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原本就是世俗封建主,只是后来才出家了,旧有的属民必然随之而来。总之,《卫拉特法典》极大地促进了卫拉特的格鲁派寺院经济发展。





